
扫黑除恶
11月27日上午,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诈骗罪,王某甲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,赵某某抢劫罪,王某乙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,做出一审判决,同时县人大、政协、县扫黑办、纪委、监委、司法局相关人员及四名被告人亲属到庭旁听。
2019年冬天,被告人张某某、赵某某、王某甲逼迫未成年人褚某,将褚某1230元据为己有。2020年2月,被告人赵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将未成年人常某进行殴打并拘禁。2020年3月至4月,被告人赵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通过威胁方式获得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手机、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等,卖掉的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及挥霍。2020年5月,被告人张某某、赵某某、王某乙贩卖假冰毒获利650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、赵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2019年至2020年间在阳原县境内以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欺压百姓、为非作歹,多次实施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抢劫、吸食毒品、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,且被害人大多数为未成年人,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、心理造成了严重影响,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构成恶势力刑事犯罪。
恶势力犯罪

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认罪态度,对被告人张某某、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、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,判处张某某罚金两千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六千五百元;赵某某、王某乙犯罪时系未成年人,且积极退赃,取得被害人谅解,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处以赵某某一千元罚金。
来源:张家口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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